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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建筑施工管理(2017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试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4-06-11浏览:50次

2017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2、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审查施工方案 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精选试题(附答案) [背景材料] T省H市一幢商住楼工程项目,建设单位A与施工单位B和监理单位C分别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和施工阶段委托监理合同。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7修订)

1、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2、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3、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将不定期邀请有关部门按《XXX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等要求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的,建设单位即可勒令其停工整改。

二建考试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真题及答案完整版

二建建筑工程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三个科目。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建筑工程专业考试的,可取得二建建筑工程专业证书。二建建筑工程考三个科目,具体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二级建造师考试分两天举行,共有三门考试科目。第一天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科,第二天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一科。二级建造师考试设有《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三科,分两天进行考试。

不是。二级建造师考试试题除了选择题之外,还有案例分析题,二建考试科目一共有三门,其中管理和法规两门科目试题均为选择题,实务科目考试试题包括了选择题和案例题。

非工程类专业不能报考二建,报考二建必须为工程类专业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报考二建必须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非工程类专业不能报考二级建造师。

考全科: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二级建造师增项可免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只需要参加专业实务一门专业科目考试即可,考试合格核发专业合格证明。二建增项指的是已取得二级建造师6个专业中的一个专业资格证书,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七章 附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指定单位。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立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部,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本单位人员。

十五)对《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87号令)作出修改 将第五条、第八条中的“县(区)”修改为“区”。 将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养道路施工和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公共客运管理。” 第四条修改为:“南京市交通运输部门是本市公共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客运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是本市公共客运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称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

经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夜间悬挂警示红灯,并派员疏导交通。新建高等级公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